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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圈套诱发了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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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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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北京延庆县53岁的妇女谢淑仙来说,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如何为弟弟的死亡讨回个说法。8年前,谢淑仙的弟弟被一伙劫匪杀死,她始终认为,劫匪本无劫车意图,只是警察不恰当地实施了“诱惑”手段,才引发此案,因此延庆警方应负赔偿责任——刑事辩护律师


  谢淑仙所称的警察诱惑,始于西方,近年来我国警方在侦破毒品等案件中也使用过。谢淑仙的律师闫小波表示,因警察的诱惑行为引发第三人死亡,在全国还是首例,至今此案还未能在法院立案。

  缘起

  线人称有人卖黑车 警察扮买主欲破案

  2001年11月24日,延庆县的侯某找到其好朋友,在公安局当侦查员的吴某。侯某说,有个叫池老四的人要卖刚开了两三年的桑塔纳,只要两万块钱,他怀疑是黑车。警方决定由吴某化装成买车人与池老四接头,并由吴某携带存折一张(内有2.5万元),和侯某一起去。见面后,卖车人看完存折,定于当日19时许在延庆县拦河闸桥头交易。据此情况,刑警队探长带队到交易地点预先设伏,准备抓捕。

  对于和“买主”接触的细节,案犯张宝强是如此供述的。他说,买主一方一开始来了两人谈价钱,其中一人说:“不管你是怎么弄来的车,是你的也好,别人的车也好,桑塔纳一辆3万元。”后来,买主又把价钱压低到两万元。张宝强说,买主没有问过车的来路,但应当知道来路不正,因为这么便宜的车,不是偷的就是抢的。

  案发

  为筹钱做生意 5案犯劫车杀人

  其实,在和买主谈车价时,张宝强等人手里根本没有车。他们既没有做过二手车买卖,也没有偷车或抢车的前科。没有车为什么还要和买主谈呢?案犯之一张振利供述说,当时他就想不管用什么办法,要赚点钱,今后好做点正经生意,所以就决定实在不行,抢辆车卖给他们。

  2001年11月25日,双方约好晚7时一手交车,一手交钱。在交车前1小时,张振利等5人开始行动了。在张振利的指挥下,由张宝强、潘权卫携带绳子、塑料带等作案工具,骗乘跑黑车的谢长亮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和曹海涛、张雅楠会合后,张雅楠借故要求停车,然后乘谢长亮不备,张宝强按住谢的双手、潘权卫用绳子猛勒谢的颈部、张雅楠用塑料袋封堵谢的口鼻,致谢长亮机械性窒息死亡。

  抢到车后,张振利等人到了交易地点,到刑警队员开的面的前往车里看了下,发觉情形不对,就上车离去,警察并未抓捕。到了晚8时,警方认为交易失败,要等下一时机,于是撤回。

  然后,第二天,警方接到报案,得知在交易现场出现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被弃在路边,车主谢长亮下落不明。经过侦查,警方抓获了张振利、张雅楠等人。

  争议

  警方是否有责? 国家是否该赔?

  2004年底,北京市高院终审以抢劫罪判处张宝强、潘权卫死刑,张雅楠、张振利死缓,曹海涛有期徒刑15年。

  凶犯得到惩罚,但谢淑仙一家用家破人亡来形容毫不为过。案发前,谢淑仙开个干洗店,案发后,她卖了干洗店专为弟弟讨公道,如今已家贫如洗。谢淑仙的母亲也因此一病不起,不久就与世长辞。在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后,谢淑仙开始找公安局,她认为是警方的诱惑行为,最终导致了谢长亮的死。

  为谢淑仙提供法律帮助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闫小波律师认为,谢长亮的死亡是由张振利等人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而该5人抢劫杀人的犯罪意念则是由警察诱惑行为引发的。

  闫小波说:“这几个案犯并无犯罪前科,他们是在闲聊中谈及做生意的事情,有人提出倒卖‘黑车’能够赚钱,张振利说能联系到‘黑车’,于是被线人告密。警察的错在于诱惑行为导致案犯去抢劫杀人,而且警察在实施诱惑行为后,只是在交易地点坐等鱼儿上钩,却未预见到诱惑行为可能导致被诱惑者使用暴力作案,也未采取跟踪等其他侦查手段,从而导致谢长亮的死亡,警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警方

  案犯早有犯意 警察并不违法

  2005年底,延庆县公安局对谢淑仙出具了盖着公章的信访答复。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在办理谢长亮被杀一案中,存在有关领导和民警工作不认真,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民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二是关于当事人认为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经调查未发现有此问题。三是关于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谢长亮的父亲、妻子和儿子向延庆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并提出高达130余万元的各种赔偿要求。2007年7月,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确认书表示,经调查,卖车人提出卖车在先,早已产生犯意,警方的行为属刑事侦查手段,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关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刑事辩护律师

  警方存在重大过错 呼吁人大个案监督


  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后,谢长亮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家人认为,警方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当制止犯罪,而不应制造犯罪。但警方实施不正当的警察诱惑行为,直接引发犯罪分子的犯罪故意,导致谢长亮被杀,警方存在重大过错和严重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但是,已经过去两年了,法院并未受理。闫小波律师向全国人大寄出报告,要求进行个案监督。他在报告中说,谢长亮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法院应对其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和附带的证据材料全面、认真审查,在法定的期间内给予立案受理。法院倘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自收到行政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可是,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无形当中剥夺了原告的诉权。为此,特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报告,以引起关注和高度重视,督促此案早日进入正常的法制轨道。

  谢淑仙今天上午告诉记者,法院还未受理此案,她仍要想办法讨个说法。

  专家

  警察圈套实践中常用 但学术界仍然存争议

  目前,世界各国的警方在实践中多有采取诱惑侦查的手段,但在学术界,对此手段仍存在分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表示,《警察法》规定警察的首要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在知道有人有了犯罪意图后,应该去及时地制止和教育,进行预防工作,而不是实施诱惑行为,使其把犯罪意图转化为犯罪行为。此案中,如果没有警察的诱惑,案犯可能不会把犯罪意图转化为犯罪行为,更不可能转化成抢劫并杀害谢长亮的这个具体犯罪行为,何况警察在实施诱惑行为后,并未采取措施预防案犯采用暴力方式抢劫车辆。所以说,此案中警察的行为有过错。关于赔偿问题,不能简单的套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精神是有损害就要赔偿,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民事的赔偿不是取决于警察是否违法,而是取决于是否有过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马登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诱惑侦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又称为“警察圈套”。区分“警察圈套”是否诱发犯罪的界线,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早有犯罪意图。如果有,警察借用其犯罪意图来破案,就是正当的。马登民认为,此案中,警察在得知张振利等人有贩卖黑车的意图后,扮作买主去买车的意图是破案。张振利等人早已有了贩卖黑车的意图,他们的犯罪意图是自己产生的,警方的行为不存在诱发犯罪一说。至于张振利等人把贩卖黑车的意图转化成抢劫杀人,和警方买车没有任何关系,谢长亮的死亡是张振利等人的抢劫行为造成的,不能单独拿出来说是警察圈套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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