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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躲猫猫”事件的新闻发言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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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新闻发言稿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经检察机关侦查,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致死一案,是一起发生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案件的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在此,我代表公安机关向李荞明的家属表示最深切的歉意!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案侦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介入案件侦办工作。在尸检鉴定结论明确、案侦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后,对公安机关相关领导及责任民警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月8日,李荞明在看守所监室内受伤后,晋宁县公安机关立即将李送医救治,并提请晋宁县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经初步调查,同监室在押人员共同陈述李荞明系进行游戏时意外受伤,公安机关于当晚将初查情况通报了李荞明的家属。在接受采访时,李荞明的家属将公安机关初查情况告知新闻记者。李荞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荞明系在与同监室在押人员进行游戏时引发争执遭殴打致死的重大线索。为尽快查明李荞明被伤害致死的案件事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组织精干力量,配合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对李荞明被伤害致死一案的侦查、调查工作。现已获取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在李荞明被关押期间对其实施多次伤害,并最终致其死亡的基本证据。案发后,张厚华、张涛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待全案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暴露出晋宁县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上述人员的处分及组织处理已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同时,根据检察机关查明通报公安机关的情况,对案件进展中发现的渎职线索,一查到底;有渎职犯罪嫌疑的,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公安机关决不姑息、决不袒护。对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举一反三,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此外,我们也看到,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对案件侦办工作予以了极大关注,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真诚地欢迎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继续给予广泛深入的关注与监督。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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