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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少女坠楼案一审:2人判死缓1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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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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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上午,倍受关注的湖北少女凤凰坠楼案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永贵、曹庭英经济损失350044元。

  法院审理查明:湖北省阳新县女青年邱某某(1994年1月出生)在浙江打工期间结识了湖南省凤凰县女青年侯某(1994年10月出生)和男青年杨杰。2010年8月21日,邱某某应侯某、杨杰之邀来到湖南省吉首市游玩。在吉首期间,邱某某、侯某通过杨杰的朋友认识了被告人林义。由林义提议,9月4日,邱某某、侯某、杨杰随同林义一起前往凤凰县游玩,林义电话联系隆兴跃安排接待,隆兴跃又电话邀请了被告人王凯及韩晓东参加接待。

  当日下午2时30分许,邱某某、侯某、杨杰、林义、王凯、韩晓东和隆兴跃等人吃完饭后,来到凤凰县城“万紫千红”KTV“一碧千里”包厢唱歌。期间林义对王凯和韩晓东说:邱某某和侯某可能是处女,搞点“K粉”(化学名称“氯胺酮”)让她们吃,她们才放得开,才有机会“上路子”(指发生性关系)。3人商议好将邱某某和侯某分别安排给韩晓东和王凯。林义先后要求王凯和韩晓东联系“K粉”。龚丞在明确意图后,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徐磊带“K粉”去KTV。

  被告人徐磊将2小包“K粉”交给龚丞,龚丞转交给韩晓东。韩晓东趁邱某某和侯某不备,将“K粉”放入2杯啤酒中。几分钟后,邱某某和侯某出现了眩晕、四肢无力的反应。林义、韩晓东、王凯、龚丞分别搂抱着邱某某和侯某跳舞,并趁机实施猥亵。

  龚丞在“天下凤凰大酒店”订了4间房。

  下午6时,王凯背着邱某某进入“天下凤凰大酒店”929房间,林义扶着侯某进入了912房间。在此期间,韩晓东找到林义,说明自己要和侯某住912房间,并要求林义安排邱某某与龚丞发生性关系,同时答应给林义另外安排“小姐”陪睡。

  被告人韩晓东进入912房间后,企图同侯某发生性关系,遭到侯某的拒绝和反抗,韩晓东未得逞。龚丞、徐磊和林义在929房间先后要求邱某某去洗澡,遭到邱某某拒绝。随后,邱某某走出房间寻找侯某,林义在过道上看见邱某某,便将邱某某拖进929房间,并对邱某某进行了猥亵和语言威胁。当林义离开929房间后,龚丞走到邱某某身边抚摸邱某某的大腿并扯她的皮带,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邱某某拒绝与反抗。

  下午6时42分,邱某某趁龚丞、徐磊不备逃出929房间,沿宾馆走廊小跑至907房间对面的走廊窗户跳下,坠地死亡。

  林义站在910房间门口目睹被害人邱某某跳楼后,立即告知了龚丞、徐磊、韩晓东。侯某趁林义进门时跑出912房间,躲进该楼层储物间。

  9月6日晚9时许,公安人员在吉首市将被告人林义抓获归案。9月8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韩晓东、龚丞、徐磊、王凯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2被害人强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林义首先提起犯意,要求韩晓东和王凯寻找毒品“K粉”,直接带被害人侯某到犯罪地点,在邱某某拒绝与龚丞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邱某某,直接导致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龚丞身为凤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知法犯法,积极联系酒店订房提供犯罪场所并找到“K粉”,在明知被害人邱某某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在林义暴力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邱某某后,仍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直接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韩晓东积极参与犯罪共谋,邀约他人参与作案,积极寻找并往啤酒杯中投放毒品“K粉”,明知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仍违背妇女意志企图强行与被害人侯某发生性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徐磊身为凤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积极提供“K粉”,与他人一起利用“K粉”实施犯罪,在宾馆房间内伙同林义强迫被害人邱某某与龚丞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被告人徐磊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王凯积极参与犯罪共谋,与他人一起利用毒品“K粉”实施犯罪,将已吸食“K粉”的被害人邱某某背到犯罪地点,意图在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受“K粉”削弱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五被告人以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2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并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五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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