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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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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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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暂住本市。2009年5月因犯有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联系在本市徐汇区梅陇路555号利加达酒店8402房间内,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白色晶体1包(净重2.52克),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另从黄某某搭乘的牌号为皖S66702的小轿车内查获其藏于车辆副驾驶座位处的白色晶体8包(净重2.70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程序,希望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除被告人黄某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王某、吴某、夏某某的证言,手机记录,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戒毒人员尿样检测委托书、吸(戒)毒人员尿样检测登记表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5.2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平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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