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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赠情人轿车 妻子起诉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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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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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瞒着妻子偷偷将一辆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赠与红颜知己,妻子得知后,将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轿车。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财产案件。

  现年38岁的胡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两年前与某大酒店营销主管范某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为讨好对方,2010年圣诞节,胡某瞒着妻子郑某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小轿车送给范某,并登记在范某名下。今年春节刚过,胡某与范某的关系暴露,胡某夫妻俩大吵一场,胡某向妻子交代了赠送车子的事情,妻子郑某一气之下,将胡某与范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郑某泣不成声:“我们结婚十几年,他连件几百块钱的衣服都没帮我买过,跟别人认识几个月,就买十几万的车子送给别人”。

  郑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胡某购车的资金,来源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未经郑某同意,私自为范某购车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胡某也声泪俱下:“我对不起老婆孩子,我是一时糊涂。” 胡某立场坚定地站在妻子一方,“我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她应该把车还给我。”

  范某则显得很委屈:“车子是他主动送给我的,我当时又不知道他已经结婚。”范某认为,她应该属于善意取得,且车子已经登记在她的名下,胡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未经郑某同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出资为范某购买小轿车,数额较大,其无偿赠与小轿车的行为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赠与范某小轿车的行为无效,范某应将小轿车返还给郑某与胡某。

  法官说法:

  善意取得应当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本案中,范某在取得小轿车的同时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故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虽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范某的名下,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照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既然赠与行为因侵犯郑某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那么范某小轿车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物权法》对非经合法渠道取得的物权是不予保护的。

  延伸阅读: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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