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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父亲扎死20岁儿子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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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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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岁的刘某在制止儿女争执时,引发他与儿子之间的冲突。他用刀扎向年仅20岁的儿子致其死亡,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自认家丑不可外扬,申请媒体回避

  上午9时52分,法庭内渐渐安静下来,媒体摄影、摄像记者已做好准备。30个旁听席位座无虚席。

  10时许,被告人刘某被法警带入法庭。在众媒体“关注”下,他一边看向旁听席上的家属,一边往被告席走。站定后,他跟家属打了个手势。

  开庭之初,审判长对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核实后,在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当事人身份确认时,刘某看着坐在原告席上的前妻,小声说了几句,便当场昏晕过去,法警立即将其扶起。

  过了几秒钟,刘某突然情绪失控,哭了起来。法警将他带出法庭。审判长宣布:鉴于被告人情绪比较激动,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

  经过调整后,刘某再次回到法庭。审判长提醒他,在法庭审理中他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有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他有权说明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你是否申请?”审判长问。“我申请媒体和电视台回避。”刘某说,这是他家里的事情,家丑不可外扬。审判长表示,此案今天是公开开庭。

  儿女争执引发父子冲突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与儿子长期关系不睦。2011年1月18日21时许,刘某在本市东城区家中,因生活琐事又与儿子发生争执。其间,刘某持尖刀刺中儿子左胸部一刀,伤及左肺,致年仅20岁的儿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庭上,刘某认可被控的犯罪事实。他回忆,案发当晚,他的儿子和女儿因为争着玩电脑骂了起来。他去劝阻说,你们谁也别玩。但儿子要摔电脑,他把电脑拿走了。

  “你管的着这事情吗?”刘某称儿子当事这么说,之后就开始骂他,而且很难听。“我说就不让他玩。”刘某回忆,他们父子之后的冲突,就因为这一句话而起。

  在他看来,这个孩子非常不听话。“不让纹身,他非要纹身。不让打耳洞,他非要打。不让染头发,他非要染。”

  家里备刀原打算与街坊打架

  刘某说,儿子随后拿椅子撞到他胸口上,还继续骂他,妻子却在边上不管。后来,儿子踹了他两脚,他才把刀拿出来。“我说他别没完没了。”刘某辩称,自己没打算杀儿子,只想拿刀吓唬儿子。

  “我在空中划了一个弧形,扎到他胳肢窝了。”刘某一边比划着一边说,看到儿子身上都是血,他打完求救电话后,抱着坐倒在地上的儿子,但直到派出所民警赶来,期间40分钟救护车都没来。

  据刘某当庭供述,他作案用的刀是一年多以前便买的,准备用于跟街坊打架。“街坊打了我好几次,我没有想直接对付我儿子。”刘某说。

  庭审中,刘某不时叹气。他认为,自己对儿子一直挺关心的,曾经给儿子2万元当零花钱,防止他在外面偷东西,还给儿子花4000多元买了手机,而自己只舍得用2000多元的。

  检察官当庭出示刘某女儿的证言:我爸老爱打他(指被害人),两个人要么不说话,一说话就吵架。

  检察官当庭详述从轻、从重情节

  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本案起因是家庭纠纷,被告人刘某作为家长进行管教,从而引发悲剧。关于被告人提出是儿子先拿了椅子打他等细节问题,不影响本案罪名及量刑。

  “他的伤害至儿子死亡,但是这不是刘的意愿。”检察官说,所以认定他为故意伤害致死,不是故意杀人。另外,刘某事后能积极救治,并且有投案情节;刘某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自首,庭审中如实供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检察官同时指出,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悉,1979年11月,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4年,刘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5月7日,他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某的辩护律师也为刘做了罪轻辩护。他辩称,本案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刘作为父亲前去制止儿女之间的冲突,进而父子双方又产生冲突。

  “刘某因吓唬被害人而引发悲剧,造成儿子死亡的后果,但这一结果出乎刘的意料。”辩护律师说,本案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属于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与社会上的其他恶性故意伤害不同。

  审判长指出:子不教,父之过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门,刘某的前妻提出儿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0多万元。

  刘某表示愿意赔偿。但他提出,自己还有一位80多的老父亲需要赡养,女儿在上大学也需要花钱。他愿意将自己的存款分为3份,给父亲、前妻和女儿各一部分。

  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刘某说,自己现在很后悔,儿子没了,亲情没了,钱也没了,什么都没有了!出了这种事,他对不起家人。那天他喝酒了,如果孩子听话,也不会出这样的事。他的鲁莽给整个家庭造成了伤害。

  审判长当庭指出,法庭相信你是后悔的,你的教育方式也有问题,出现这个事情谁也不愿看到。子不教,父之过。希望你能接受这个教训,认真反省。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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