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院院长借采购敛财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9:13
人浏览

7月26日,江西省新余渝水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件。新余市某矿区社区医院院长刘某被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上缴国库,同时追缴其受贿款523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05年至2010年担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在医院购买电子胃镜、血球分析仪等设备及医药耗材等医疗设备时,2次收受上海某设备公司代表奚某财物15000元,4次收受某医疗器械公司代表伍某贿赂款37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医院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构成了受贿罪,但被告人刘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完)

文章推介:2011最新法全文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