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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租北影厂地办公 骗220人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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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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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间,任一辉、关铁伟伙同他人冒充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虚构上述单位招聘从事剧务等工作的员工且给付高福利的事实,骗取220余人,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任一辉等人以上述单位名义委托海博思及天津博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晟烽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招聘员工,海博思公司及其他信息咨询公司从中收取信息费。2009年底,任一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该刑事案件已终结。

  但是,任一辉的认罪服法并未让事件尘埃落定。被他骗走百余万中介费的天津海博思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称,北京电影制片厂出租场所给任一辉等诈骗犯,谎称招聘员工,并在被告厂内分批地进行“选拔、面试、签订合同及剧务工作”,以每人数千元至数万元开价收取中介费,其中原告代理的162名天津求职者被骗,财产损失200余万元。

  海博思公司认为北影厂是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为了牟取私利,为诈骗犯提供犯罪场所,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益,刑事上有共同犯罪嫌疑,民事上有疏忽大意的过错,特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连带赔偿责任。除了索赔260万元,海博思公司还要求北影厂聘用他们曾代理过的162名求职者。

  对此,北影厂认为,根据任一辉案的刑事裁定书,诈骗犯选拔面试被害人的地点在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签署合同以及剧务工作的地点也主要在诈骗犯虚构的52号影棚,而中介费的收取地点也不在北影厂,因此要求驳回诉求。

  因认为诈骗犯曾在北京电影制片厂设立办公室,在诈骗犯被判刑后,被害人又将北影厂告上法庭,索赔260多万元。近日,一中院终审驳回了被害人的诉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结合任一辉等人的诈骗案,北影厂在整个事件中仅是房屋出租者,其在与杨墨(任一辉的雇员)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为“办公”,其对任一辉等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诈骗活动并不明知,也没有共同故意和过失,因此对海博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海博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中院认同一审法院的意见,驳回了海博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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