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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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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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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8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某区渝西广场附近的“网络前线”电子游戏室打游戏机,输掉了其赊欠人民币50元购买的游戏分值后,欲离开该游戏室。游戏室员工康某要求其支付购买游戏分所赊欠的人民币50元,被告人黄某拒不支付,并踢坏一台游戏机的塑料外壳,随后被告人再次准备离开时,康某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见康某左手捏着一把现金放在上衣口袋,趁其不备,将康某左手拉出口袋,掰开手并扯走其手中的人民币900元,康某用另一只手拉住被告人黄某,但被其挣脱。被告人黄某跑出游戏室,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附近保安人员及康康某拦住汽车,将其当场抓获。另查明,黄某所抢人民币 900元中的7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康某;被告人黄某与“网络前线”电子游戏室业主达成协议,赔偿了其游戏机损失人民币3000元。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对抢劫罪暴力程度无明文规定,因此,只要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为了占有财产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所采取的掰手并扯走钱财的行为应属于暴力行为,因此黄某应构成抢劫罪。并且,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被害人手中的营业款,并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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