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幼女产男婴 男子被判强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12:00
人浏览

  核心内容:洪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法院判处强奸罪。在刑法的规定里,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只要是与幼女(非从事性交易)发生性关系,即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母亲郑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洪某趁郑某外出工作期间,多次强迫与郑某的女儿,12周岁的小欣发生性关系。致使小欣怀孕并于第二年一月产下一男婴。鉴定结果表明,洪某是小欣所生婴儿的生物学父亲。据此,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洪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小欣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均构成强奸罪。由于其强奸的是幼女应该在成立强奸罪的前提下从重处罚,法院的判决是得当的。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获缓刑

  刚过17岁生日不久的姚某却收到了一张来自佛山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因其多次与一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晓琪(化名)发生性关系并同居,致使晓琪逃学和离家出走长达两个月,最终姚某因触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详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