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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成本4元的高价减肥药店主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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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舒某负责减伪劣减肥药生产、何某与王某负责在淘宝网店上进行销售,致被害人小洁食用后死亡。三人均被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的一个兜底罪名,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在2009年,舒某和何某一起花30万元买下了北京一家生产“千姿美减肥胶囊”的空壳公司,并取得该公司卫食健字(2003)0207号“千姿美”牌减肥胶囊的批文。按照这份批文,这种减肥胶囊的主要成分只能是决明子、薏苡仁等。

  舒某、何某认为,从春节后到6月份,一般都是减肥产品的旺季,如果拖得太晚,就赚不到钱了。于是舒某就租用了一处场地,自己购买了灌装胶囊的设备。之后,舒某又通过网络找到广东佛山一处卖家,购买了减肥原料。舒某购买原料后,再添加大黄和面粉,生产成减肥胶囊。胶囊生产好后,再灌装到白色瓶里。

  何某则通过网络联系了杭州的王某,也即小洁购买绿S减肥胶囊的淘宝卖家的负责人。王某设计了“绿S减肥胶囊”的商标,何某则撰写了文字说明。该商标未获得审批,而是套用了此前舒某、何某两人购买的“千姿美”牌减肥胶囊的批文。此后,何某将印制好的标签贴到装了胶囊的裸瓶上。舒某生产的减肥胶囊,每瓶成本大概在4元,他以8元的价格卖给何某。何某再贴上商标包装好后,以28元左右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在淘宝上再以128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2013年7月中旬,小洁从淘宝网一个名叫“家乡的星空”的网店(也即王某的网店)上购买了3盒“绿S减肥胶囊”,此后在一个月时间里,一直吃这种减肥胶囊,小洁自从吃了那种减肥胶囊后,一直食欲不好,而且此前也晕倒过两次。2013年8月下旬,小洁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鉴定,小洁的血液中残留有氟西汀,已经超过正常标准,可以致人死亡。小洁的死亡与服用含有氟西汀成分的“绿S”(蝴蝶亚仙人掌)减肥胶囊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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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舒某在不具有生产保健食品资质的情况下,购入未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减肥原料,加工成裸瓶的减肥胶囊提供给何某,并由何某套用该批文进行包装再向王某销售。此后,王某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家乡的星空”销售,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舒某、何某、王某共计生产、销售未有产品合格证明的“绿S”(蝴蝶亚仙人掌)减肥胶囊1819瓶,累计销售金额达202492.47元。

  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纤姿秀”、“绿S”(蝴蝶亚仙人掌)减肥胶囊均为伪劣商品。法院还查明,2013年8月13日下午,小洁在服用从王某处购买的“绿S”(蝴蝶亚仙人掌)减肥胶囊后死亡,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洁的死亡与服用含有氟西汀成分的“绿S”(蝴蝶亚仙人掌)减肥胶囊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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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舒某、何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在民事赔偿部分,3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者家属80万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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