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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死刑辩护案例四 贩毒3366克 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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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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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四

  贩毒3366克判刑五年

  作者:冯明超

  一、案情

  被告人张A,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地区工作。2003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海洛因被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8日由临沧地区行署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沧地区看守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云检临分刑诉字[200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A、冯A、张A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6月22日向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间,被告人邓A、冯A、张A共商贩卖海洛因事宜。后由张A到临沧联系毒品,交给对方5000元定金。12月13日,被告人邓A约被告人冯A出资购买毒品,次日15时40分,当被告人邓A、冯A、张A到昆明雁留宾馆309房间交接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9块,重3366克,毒资671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邓A系主犯,张A、冯A为从犯。

  二、辩护思路

  被告人张A的哥哥张B专程坐飞机到成都聘请我为其弟一审辩护人。我一听贩毒3366克,是必死无疑,不愿出庭为其弟辩护,张B再三恳请,并表示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委托你为他的辩护律师。到了临沧地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后,他提到有一个卖给他们毒品的上线人叫杜A,在公安机关抓获他们四个人后,杜A当晚被释放,我们三个买毒品的人被逮捕了。临沧地区检察分院[2004]342号起诉书确实提到了杜A另处,张B证实他在昆明一娱乐场所也见到过杜A。辩护人反复思考:为何抓到杜A又被释放?是共犯怎么会另处呢?难道说杜A贩卖3366克不构成犯罪?但移送到法院的卷宗材料中无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也没有杜A犯罪的材料。我大胆推测:杜A可能是公安的特情,才被释放。如果我的推测是正确的话,我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立极执行的可能性就不大,可免于一死。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找到杜A是特情的证据,为此辩护人找到了临沧地区公安局局长要求出具杜A是公安特情的证明,局长明确回答:我们侦查的材料该移送的已全部移送给检察院了,我们不能出具任何村料,你去法院阅卷吧。而杜A此时已不知去向无法联经典死刑辩护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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