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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律语言规范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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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语言之间不仅联系紧密,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天然的相似性。法律和语言都是一种规范性存在,都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现象。最近,全国有多个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用语的规定,但当前刑事诉讼检察环节法律语言规范化存在的问题还不少。特别是从刑事诉讼的职能看,尤其是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和职务犯罪侦查这三个方面的职能的运行过程来分析,都存在着法律语言不规范的现象,有几个方面的表现。

  1、讯问不注重法言法语的使用

  表现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等方面,使用的语言比较随意,口语化的倾向比较严重。我们调查中发现,这类问题在侦查监督、公诉和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都存在。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我们发现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检察人员问:“这事是不是你干的?”犯罪嫌疑人表示没有异议后,又问:“你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有没有意见?”这些讯问极其不规范。

  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有这样的问题。如有的检察人员问: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都对吗?公安机关在审讯你的时候打你了吗?等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交代有关义务,在笔录中体现的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老实点,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话语。有的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庭审中与辩护人进行法庭辩论时,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甚至使用恐吓的言词。当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时,有公诉人对辩护人说:请辩护人注意自己的政治立场等话语。

  2、法律文书的语言不规范

  有些检察文书的说理性不强,内容空洞,格式化语言倾向严重,有的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比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流氓罪”(适用1979年刑法),而检察机关决定书上表述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批准逮捕。结果导致被害人家属长期上访。有的笔录不完整、不全面;有的做一份调查笔录、讯问笔录,没有调查人、讯问人、记录人的名字。该记录的不记,不该记录的却反映在笔录上。如:“你说了,我就从轻处理。”

  文书中“政策教育”性的内容不少。什么是政策教育,概念模糊。有的文书主题不突出。如玩忽职守案的讯问笔录,要把犯罪嫌疑人怎么玩忽职守情节记叙出来,犯罪嫌疑人怎么不作为,违反了哪些章程、规定。这些章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要突出出来。有的笔录则过于简单化。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开始一句话问:“你在公安机关讲的是不是事实”,犯罪嫌疑人答:“是”,这份讯问笔录就完了。有的法律文书如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不起诉书的结尾部分,论据不足,论证无力。如:故意杀人罪,法医鉴定结论这一重要证据不列举,论证显得无力。还有的起诉书直接套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格式化的语言。

  3、对法律条款的语言把握不当

  有些办案行为表现出对法律理解不透,导致在检察实践的运用过程出现偏差,产生错案。特别是对法律条款的语言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这不仅是语言理解的问题,也是因为对法律条款、法律精神缺乏整体性的把握。

  4、部分检察人员语言粗暴

  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有人用粗暴甚至威胁的语言制止。如有的讲:别说了,这事不是你干的,能抓你吗?你认罪态度不好。在接待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时,表现得不耐烦,推脱责任,用“你反映的问题检察院管不着,找公安和法院去!”等不规范的司法语言,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产生反感,进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造成刑事诉讼检察环节语言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不过这些原因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有所不同,有主有次。归纳起来,要么是水平问题,要么是态度问题。主要应该有如下几个方面:

  1、检察官语言修养不足、文字功底不厚

  我国几十年的法学教育,和其他教育一样重视英语忽视汉语。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在演讲中所说的,大学生毕业后写出的英文可能有模有样,却造不出通顺的汉语句子,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从我们这代人开始,这几代人的汉语水平低,能力差,也是公认的事实。

  检察官是重视法学教育的受益者,忽视汉语教育的受害者。语言修养不足,文字功底不厚,成了检察官们普遍存在的问题。表现在起诉书、公诉意见等方面,有的文字表述不清楚,语法错误,论证逻辑性不强。如有的句子主语缺失,易引起歧义,还有的错字连篇。

  2、领导对语言的规范使用重视不够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法制建设中,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一样,任务重,担子重。领导们忙于应付日常的工作,没有注意到,或者虽然注意到了,但还没有来得及把语言规范的问题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当然,也有部分可能认为,把案件办好就行,过程无所谓,结果才重要。

  3、部分检察官不重视语言学习

  高等教育几十年来形成的忽视汉语教育的情况,对毕业后进人司法系统工作的人来说,有部分人还没有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与掌握满足于一知半解。有些人虽然认识到了这种危害结果,却并没有思考如何提高自己的语言水平,而认为靠经验办案足矣,甚至将在职学习与日常工作对立起来。即使在职的继续教育,也往往注意到法学知识的更新换代,仍然忘记了语言修养迫切需要加强的事实。

  法律语言不规范的现状,也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消灭乃至于减轻这种症状,也类似于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不过,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也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我们要提高对法律语言规范使用意义的认识,如果能将法律语言的规范应用,作为提高政法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职业素质的重要内容,长期抓下去,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实现则并非难事;其次,进行法律语言规范使用的在职培训。这方面能够见到的资料非常稀少。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邀请法律语言方面的专家到检察机关来,对在职干警进行集中培训;再次,进一步发挥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们的作用。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专家们从法律实践中吸取养料进行研究,其成果应进一步应用于、服务于法律实践。这种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回到实践的过程,就是其积极发挥作用的过程。

  (作者系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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