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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理解、应用刑事宽严相济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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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一下“宽严相济”尤其是“宽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正确地理解、应用的问题。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间,贫富差距趋向扩大化、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处理各种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针对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当前社会形势和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尤其是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应严则严,既不能放纵犯罪,同时又不能不合时宜地扩大打击的范围。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发展完善的又一阶段性的理论成果,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它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和外延。鉴于此,笔者仅就宽严相济中的“宽”对检察工作的指导作用,谈一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已经不同于几十年前的犯罪,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犯罪都是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与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犯罪是由于邻里关系、合同纠纷、干群矛盾等各种社会因素所导致的。对于这些人,不能象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和方法,而应当实行宽严相济尤其是要正确领会“宽”之涵义,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介于犯罪边缘的轻微犯罪,数额不大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情节及后果轻微,为生活所迫或是被害方存在着先期过错的等等这些犯罪,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依据宽严相济的原则,能从宽的尽量要宽,能采取“非犯罪化处理”、“非司法化处理”的尽量不要定罪量刑、能“非监禁化处理”的要尽可能不要收监关押,大力推行社区矫正,更多地采用刑事和解等措施,来处理这些人和问题。这样,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的今天,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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