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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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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遵循刑事审判发展规律而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基本策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本文试从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入手,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探讨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及特征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及特征

  1、刑事政策的概念。刑事政策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犯罪态势而制订的由国家与社会多重力量参与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一系列方略,是国家政策在刑事领域的反映,是国家政治与刑事法律的结合体,是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刑事政策的特征。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法理角度分析,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宪性。刑事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刑事政策的制订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导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国家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趋势,是指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准则。三是宏观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四是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五是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种类和手段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六是时段性。刑事政策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在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表现出不同。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它与我党历次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又是一脉相承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 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是基本前提。但是,宽严的区别本身不是目的, 区别的目的在于对严重性程度不同的犯罪予以严厉性程度不等的刑罚处罚,并在宽严之间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

  宽严相济政策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的具体内容。

  宽严相济是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通过对“宽”、“严”和“济”三个关键词进行分析,揭示了宽严相济的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犯罪化。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非监禁化。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此外,缓刑和假释都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也属非监禁化范围。

  三是非司法化。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三)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要准确、深刻地理解“严打”刑事政策,严格限定“严打”对象,宽严相济,以体现“严打”的重点和精度。但轻缓刑事政策也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工作中,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

  2、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可分析以下几点:(1)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2)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3)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必须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明确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辨证适用。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2、合法有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必须有法有据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同时,既要符合实体法的旨意,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3、审时度势。刑罚的宽严总是根据一定的社会情况确定的。由于某种犯罪大量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对该种犯罪就要从严惩处,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反之,某种犯罪大量减少,社会治安缓和,对该种犯罪则可不必从严打击。

  4、综合考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注意与其他有关刑事政策相协调,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到相互协调、配合适用。另外,处理案件必然要顾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案件结果应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

  5、促进和谐。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审快判,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当宽则宽”。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指出,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稳、准、狠”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适用这一政策的政策法律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宽严都真正落实,宽严都依法进行。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

  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要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方法,综合全案,综合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被害人的状况等等因素,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该严当严,当宽则宽,准确量刑,做出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结果,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一)对不同犯罪主体的具体适用

  “当宽则宽”的“宽”的适用对象应当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具体来说,可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外,对逮捕、公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在逮捕环节,应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补充,除特别重大、必须外,一般应不捕;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能暂缓起诉的尽量缓诉;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圆桌审判”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

  2、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但与未成年人不同,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在逮捕、死刑判决、收监执行三个方面,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捕、不判死刑、不收监;对残疾人的宽缓主要体现在其犯与身体残疾有关的犯罪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精神病患者宽缓主要是因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对“弱势群体”犯罪同样要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自身生活和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人们可以理解,也较公平。但“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难有个准确的概定,一个共同点应该是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对此,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除罪大恶极外,一般应从轻处理。当前,很多地方企业或单位给予的农民工资极低,工作环境很差,有的还长期拖欠农民工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如有的农民工因家里急需用钱,而老板长期拖欠,以致激愤杀人等。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贯彻宽缓的政策。

  此外,对于其他轻微犯罪,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犯罪,亦应以宽缓为主。对于上述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二)对不同罪名的具体适用

  从行为性质看,“该严则严”的“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绑架等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聚众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看,“该严则严”的“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累犯、惯犯、首犯、主犯。

  1、职务犯罪应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而是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严厉打击,就有亡国的危险。历届党和政府也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宽缓过度,且越来越宽。 [page]

  2、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要坚持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称霸一方,鱼肉百姓,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很坏,是严打的重点;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犯罪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也是历年打击的重点,是各个国家打击的重点;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则威胁着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当然应该从严打击。

  3、对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要依法打击。相对于前面的犯罪来说,这些犯罪的危害性要小些,但也要区别对待,依法打击。同时,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某些特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增大,也必须严厉打击。如走私、强迫卖淫、金融诈骗罪等。

  对于上述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

  (三)对不同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

  量刑情节有法定、酌定两种。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考虑刑罚的适用,在同一案件中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要积极发挥这一刑事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以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对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的应该从宽处理,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更要依法宽大处理。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则是酌定情节,属于“罪无可恕、情有可原”,对其处罚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等等。

  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认罪态度差等情节的应该从严打击。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犯罪危害较大,只有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挽救他们。对拒不归案、顽抗到底的,则要查清犯罪事实、加大追捕追诉力度使之归案并依法严惩。

  (四)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适用

  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立案或撤案;对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的可以不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对社会危害性大、可能有串供、有逮捕必要的,则坚决予以逮捕。

  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则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而灵活的把握起诉标准,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可以暂缓起诉的就暂缓起诉,符合不诉条件的大胆决定不起诉。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适用简易审或简化审,提出量刑建议,帮助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审判阶段,就是按照前面分析的犯罪主体、罪名、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该轻的要轻判,该重的要重判,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在审判方式上也要探索改革,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刑罚执行阶段,则需要监狱管理机关、公、检、法等机关协力配合,才能更好的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就监内执行而言,对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或有举报立功等其他情形的,应积极予以减刑、假释,对未成年人犯,在法律范围内幅度可以更大些;对在监狱内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的,坚决从重处理,特别是判处死缓的罪犯,更应该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就监外执行而言,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但由于和广大群众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很现实,因此,要积极加强监管和监督。一方面,要为他们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监管的气氛也要轻松,以便于他们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规违法的情况,积极教育,情节严重的,该收监的要收监,该撤消缓刑的要撤消缓刑,做到宽严相济。

  (五)在定罪量刑上,体现宽严相济

  1、针对不同量刑情节体现宽严相济。刑法中量刑情节有法定、酌定两种。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考虑刑罚的适用,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以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具体来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具有酌定情节的,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通过适当扩大缓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来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2、针对不同犯罪主体体现宽严相济。对于罪轻、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现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多适用罚金刑和缓刑等;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通过变更刑罚执行措施体现宽严相济。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体现宽严相济。

  四、积极探索新途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逐步完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对于解决受害人及家属生活困难,化解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实现被告人及其家属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最大限度的“和解”有着积极的作用,这一制度也是当前解决死刑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有效途径。一些地方法院尝试通过司对被害人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也比较认可这种模式。审判实践中应积极探索建立这一制度,将其作为实施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

  (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国外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人民法院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自身作用,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

  (三)探索实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所谓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可以说,宽严相济正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刑事政策基础,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审判实践中可以对刑事自诉案件探索实行刑事和解,逐步积累经验。

  五、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出政策。在做到宽严相济的同时,还要做到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当宽则宽,该严要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得当。

  (二)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宽严相济”的目的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因此,在具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追求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是否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是否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三是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这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四是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对于有影响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在法律范围内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样的决定才是公平、正义的。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

  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从轻处理,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的检查、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这样做可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从宽处理,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是对我们司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我们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做到“宽严相济”,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文/刘开良(双桥区法院)

  文章推介:2011最新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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