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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要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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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法院 叶忠才 刘朝东

一、 法院工作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司法为民。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这都明确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决定力量。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全面发展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地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必须贯彻以人为本这一思想,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作用。但是,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我们在贯彻以人为本,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中,要注意克服三种不良倾向:一是不正确处理诉讼便民与法院中立被动身份间的关系,忽视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脱离法律框架,标新立异,使司法为民、便民的措施演变为“做秀” ;三是不分情况,随意降低标准,去盲目迎合人民群众的一些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场经济可以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也会使人的欲念膨胀,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无序,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一些不和谐音符,这已为历史和现实证明。所以,党中央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那么,新时期的法院工作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立法本意,从有利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引导、规范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切忌望文生义、机械司法,作出有悖于发展的裁判。其次,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能力作为衡量法院和法官审执工作的重要标准,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科学、全面发展。
坚持民主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健全的民主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时不仅应该充分体现民主与法治的要求,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运用,保障人民的意志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得以体现;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民主参与;通过行政诉讼或赔偿案件的审理,协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冲突,同时还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民主法治是社会稳定最重要的运作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要强调用民主法治的要求来思考、解决产生的问题。当前,法院面临大量矛盾积压的形势,不能仅仅为了稳定而去维稳,而应在严肃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寻求结合点,在法律的框架内化解矛盾纠纷。
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努力从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中找寻有助于实现公正的合法途径,使公平正义通过个案传递给每一个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可知可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而人民法院所拥有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要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去满足人民群众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无限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就应当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出发,合理设置一些审判运行机制,平衡、协调人民群众对公平、效率的不同要求,最大限度提高司法效率。
充分发挥协调、调解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协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只有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得到调控,社会冲突与社会对抗才有可能通过妥协转化成合作与互助;只有各种政策相互协调,经济社会才能够获得良性的发展;只有社会关系协调与各项社会政策协调,才能形成合力。在社会转型的今天,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将有更多差异产生,更多矛盾纠纷将会加剧,有些矛盾纠纷法律可以解决,但是不能完全妥善解决。因此,我们只有充分发挥协调、调解功能,解决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求大同,存小异,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以利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协调与调解功能。
二、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审判规律的价值取向
正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努力适应司法与地方发展的需要。法律滞后性是它的属性之一,我们正确适用政策就能够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机械性的不足,及时解决成文法理解不统一或立法疏漏问题,使司法活动更能适应丰富的社会生活。但法律与政策在一些地方或一定时期内并不完全统一,甚至相互冲突,人民法院不能回避政策和法律在某个时期、某个领域的冲突,反之应当以高超的政治艺术和司法技巧来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既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用法律去否定政策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在地方尤为突出,其实质主要在于统一司法与地方发展需要的不协调。作为地方法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是否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来进行司法活动,在不影响国家全局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极大限度地避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阻碍。但是,对地方利益的兼顾必须在司法统一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将个案的处理与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割裂开来,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地方利益,使法院的司法行为沦为地方行政的“工具”。
把握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和谐社会中,无论是在程序运用还是在实体处理中产生了不公正,都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造成影响或破坏,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关注程序与实体的处理问题,统筹案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尤其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片面注重程序的独立价值,生搬硬套所谓的先进司法规则。法官必须关注案件实体,注重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诉讼能力的强弱,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探知职能和诉讼引导职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实努力接近客观真实,不能仅仅遵照程序裁判了事,不然案结事未了。二是片面注重实体价值,忽视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化公平正义之价值。人民法院必须并重程序的独立价值与程序保障实体实现的价值,在程序的公开、透明、平等等方面下功夫,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同时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从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等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page]
正确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实现统一解决纷争和维护稳定的目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当前司法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实现,在于切实化解和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提高服判息诉率和社会认可度,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得到切实体现。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中必须注重衡量四个标准:一是诉讼程序是否公正;二是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三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是党和人民群众的评价是否正确。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裁判,确保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让裁判接近群众,使群众理解裁判,达到平息纷争、案结事了、消除不稳定因素的社会效果。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公平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提升法官队伍素养 努力构建和谐法院
妥善处理司法解决纠纷与其他化解纠纷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功能。司法较之其他解决纠纷机制更加权威,这是因为司法具有终局性价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司法权是由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但在和谐社会中,审判机关并不能成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关。多年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发挥的作用很大,而且有些作用是司法不能代替的。因此,人民法院要摒弃“审判万能”的思想,合理界定司法职能的范围,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基础上积极支持、保障、监督其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规范其合理运行,使其发挥最大职能作用。这样,既能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和解决在萌芽状态,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正确处理履行法院职能与改善司法环境的关系,促进法院工作与司法环境协调发展。良好的司法环境是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和基础,法院积极履职又对司法环境的改善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树立积极履职与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并重的理念,以优质高效的裁判推动和促进良好司法环境的形成与发展,以良好的司法环境表现裁判的权威和树立公信。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改善司法环境尤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坚持“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为”的思想,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二是要充分重视与传媒监督的关系。媒体的传播,绝大多数是反映公众意识,对此司法机关不能漠视。法院工作既需要宣传,又要加以限制,以免对司法工作造成损害。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抓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扩大宣传,让人民群众知道司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防止宣传媒体对司法的不当损害。
强化法官职业技能和社会知识训练,加快法官职业化和社会化进程。人民法院要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形势,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抓好法官队伍建设。法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群体,需要通过理性的法律思考,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深刻领会其含义并将其正确融入办案的过程,这是法官职业化的应有之举。法官职业化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关键。但是,任何法律都需要以社会为基础,如果脱离社会远离民众,司法的过程或结果就很难为民众所接受,这样的司法也将失去安身立命之本。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对法官法律技能和社会知识的培养,一方面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技能培训,以此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提升法官专业司法技能;另一方面,应当根据时代的需要和社会道德、社会习惯、生活经验、公共政策等,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法官对经济社会的认知,丰富其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提升法官的社会综合能力。同时,要弄清和摆正法官在“政治人”与“法律人”、“社会人”与“职业人”、“集体人”与“个体人”、“市场人”与“道德人”诸多关系格局中的位置,建立健全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配套的法官考核评价机制。一句话,法院应当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职能机制,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才能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

  阅读延伸: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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