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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方面原因导致司法救助工作呈现“四多四少”现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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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社会反映司法救助工作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现象,即“民事案件实施司法救助的多,刑事案件实施司法救助的少”、“为司法救助当事人实施缓交诉讼费的多,为司法救助当事人实施诉讼费减交和免交的少”、“法院主动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的多,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司法救助的少”、“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多,无诉讼代理人而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少”。九龙坡法院对此调研分析后认为,五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司法救助工作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现象:

  一是民事纠纷所占比重大,司法救助需求量大。今年1-9月,九龙坡法院新收民事诉讼案件4448件,占59.1%;新收执行案件1619件,占21.5%;新收刑事诉讼案件932件,占12.4%。由此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和民事执行案件所占比重大。尤以涉及“三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的当事人生活困难,救助需要比较迫切,符合救助条件。相比较而言,刑事案件所占比重小,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较少。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一方承担,且对于原告胜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回原告。因此,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多数属于垫支性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会造成负担,致使法院适用缓交诉讼费的多,减免诉讼费的少。

  三是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后,诉讼费大幅下降,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绝大部分当事人都能够承受目前较低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并主动交纳诉讼费。

  四是当前司法救助制度还不成熟,仍处于起步阶段,司法救助基金金额不大,法院司法救助能力有限,加之法院自身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对司法救助制度的知晓度不够,许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司法救助制度缺乏了解。

  五是无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普遍维权意识薄弱,对于司法救助制度和寻求救济的途径不甚了解。诉讼代理人由于熟悉法律法规,对如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寻求救济途径有更加明确的认识。因此,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要多于无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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