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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死刑制度的态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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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与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死刑遇到挑战,各国经过实践对废除死刑的看法趋势来得比较凶猛。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看看各国对死刑制度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吧!

  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即通过宪法或法律宣告废除死刑,或者在所有刑法规范中没有规定死刑这一刑种的国家。这类国家迄今有三十个,如葡萄牙、丹麦、卢森堡、挪威、荷兰、奥地利、联邦德国、冰岛、瑞士、法国、摩纳哥、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巴拿马、哥斯达黎加、乌拉圭、委内瑞拉、洪都拉斯、所罗门群岛、圣马力诺、巴布亚新几内亚、苏里南、几内亚比绍、马耳他等。

  第二类: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而对叛国罪或军事罪仍保留死刑的国家。这类国家迄今为止有十八个,如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以色列、芬兰、新西兰、尼泊尔、尼加拉瓜、多米尼加、印度尼西亚、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格陵兰等。

  第三类: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即这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有死刑条款,但是在过去的十年内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甚至没有判处过死刑。例如列支敦士登,自十八世纪以后,就从未执行过死刑;比利时,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一次例外,从1867年起至今,就一直没有执行过死刑;爱尔兰,从1954年起没有执行过死刑;文莱,从1959年起未执行过死刑,从1967年起未判处过死刑;毛里求斯,从1961年起没有判处或执行过死刑;土耳其,自1967年以来也未判处或执行过死刑,等等。

  各国对死刑制度的态度

  在限制适用死刑的制度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限制,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都在绞尽脑汁,各显神通,使用各种手段表现出对限制死刑的积极态度,努力避免国际舆论的批评,主要的方法有:

  第一,从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其中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在尚未被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死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不适用于怀孕的妇女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是指死刑只能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并且所犯罪行只能是具有致人死亡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的故意犯罪;死刑不得适用于政治性犯罪、与背叛宗教信仰有关的犯罪、同性恋和非暴力性的性犯罪、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

  第二,对宪法进行限制。例如,90年代以来,就有匈牙利宪法法院在1990年10月24日的判决中宣称:死刑违反了匈牙利宪法第54条规定的生命和人类尊严的本质权利0,这个判决在实际上起到了废除一切死刑的作用。1995年6月6日,南非宪法法院也作出判决,宣布死刑与南非宪法中禁止/残酷的、不人道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者刑罚的规定不相符合,从而在实际上起到了废除故意杀人罪的死刑的作用。

  第三,司法程序上的限制。一是在司法程序中强调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辩护权,要求在被告人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时候,国家应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二是强调保护被判处死刑的人享有充分的上诉权。目前,除了极少数国家没有为死刑犯提供自动上诉程序之外,主要的问题是上诉期的问题。一些国家规定的上诉期只有3天,很少国家是30天或者更长。在美国的一些州,虽然上诉期可以更长,但是被告需要提出新的证据。三是使用特殊程序来最终确定死刑判决。除了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之外,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不限定死刑上诉审的期限,从而形成所谓的死刑行列,即被一审判决为死刑的人等待上诉的最终结果。

  我国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有任何的作为。对于我国来讲,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需要我们从现在就开始努力。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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