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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必判死刑

刑事辩护 2009-09-03 15: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我国目前不能废除死刑,但是我国一贯坚持少杀慎杀的方针。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不得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即对刑法分则未规定判处死刑的犯罪,不得判处死刑。2.应当把握死刑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条文规定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但是决不意味着对所有触犯死刑条款的犯罪都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因为:第一,刑法对部分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规定规定得比较具体。如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必须是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严重的,方可判处死刑。第二,除个别规定外,死刑总是和无期徒刑等刑罚组成一个量刑幅度。如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 *** 或者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三,刑法总则对死刑的适用也有一些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刑法总则的规定也是必须遵守的。这些规定是:(1)《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4.不能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关于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作了下列规定:(1)关于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2)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掌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掌握,不存在这个地方会判处无期,换个地方会判处死刑的问题。在现实中,确实有好多人被判处死缓,这是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确实应当判处死刑,但是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而不能立即执行,这些特殊情况一般包括犯罪分子具有自首和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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