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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开庭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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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有很多人都是丢三落四的性格。有些人是丢东西,但是严重的可能把自己都弄丢了。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失踪的消息,有的可能只是乌龙事件,但是有些却是真的失踪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宣告失踪的开庭程序的相关内容。

宣告失踪的开庭程序

  一、宣告失踪的开庭程序

  1、申请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受理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宣告失踪的适用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宣告某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立案受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一般的案件,可以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宣告失踪的开庭程序的相关内容,所以我们都要保护好自己,不要轻易相信一些陌生人什么的,毕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是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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