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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国多年,至今没有联系,可以在本地宣告失踪吗?有一套房子是父亲名下的,能过户给子女吗?要怎么样才能过户房产?需要怎么样的途径,请律师指点.

其他 2012-07-29 09: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失踪在二年以上,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宣告失踪后,法院会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就可以处分其财产,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
  •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二、宣告自然人失踪须成立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去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原房主夫妻双方到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证、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买的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 如果失踪在二年以上,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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