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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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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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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人的维权意识都是很高的,但并不是说到法院起诉就一定能够赢得诉讼。取得自己想要的诉讼结果是需要当事人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那么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什么

  1、举证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台前,民诉法仅规定了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而没有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因此在审理案件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容易造成诉讼中的突然袭击和诉讼拖延,从而有损诉讼效益和公正。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后,对当事人举证期限作了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操作仍然比较混乱,各地做法不统一。有的规定一审开庭前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有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一审法院合议前提交证据;有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一审审限内提交证据;还有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仍可以提交证据。笔者认为,当事人举证期限不确定或者说当事人不按时举证,往往会影响民事诉讼的效率,加大诉讼成本,增加另一方当事人诉累,更关键的是容易使审判活动受到当事人举证的无形牵制,造成审判活动的被动性和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十分必要,一般将当事人举证时限限定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同意,可适当延长;对于二审或再审期间,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一般不再采纳,视为其在一审阶段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维护法院裁判效力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什么

  2、不法证据排除。证据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包括证据来源及调取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及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还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也应当由二人共同进行。司法部1991年9月发布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代理人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而现行的《律师法》及《律师暂行条例》对于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则无二人共同进行的规定,因此对于律师作为代理人调查取证是否必须二人共同进行,理论界、司法界也认识不一。有业内人士认为,律师调查取证也应由二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共同进行,以免在诉讼中特别是担任刑事辩护时处于不利地位,如有被指控涉嫌串供、提供伪证等危险。这是基于提高律师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认识。笔者认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样的,故律师调查取证也应当二人共同进行为宜,以规范调查取证的程序,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伪造证据的;贿买、胁迫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将未经相对人同意秘密录制的谈话材料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淡化了这一规定,是非常人性和理性化的。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矛盾,社会诚信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在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时先经对方同意再录制谈话材料的成功率几乎为零。只有在秘密录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取得真实的证据。

  3、证据的可采性。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以证明力为核心。在我国的证据理论上,一般将证据能力与传统证据理论中所谓的合法性相对应,而证明力则反映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总之,证据的合法性是与证据的可采性或曰证据能力紧密相连的概念,合理把握与界定证据合法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将直接影响到证据资格的认定。具体而言,一要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由此形成的证据不具可采性。非司法机关在司法机关在立案以前依照有关行政、纪检、监察等条例规定程序制作的调查笔录,如发生被调查人员死亡、出境等无法取证的特殊情形的,经法院对原取证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符合行政、纪检、监察有关调查取证规定)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要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形式主要是指法律对证据类型所作的规定和形式上的要求,证人应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三要取证方法的合法性。鉴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虚假的可能性小,可信度较高,证据的属性和状态一般并不因取证方法的违法性而发生改变,因此原则上具有可采性;对于证人仅以询问地点、手续等一般违法事由为由否定其原有证言的真实性的,可由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经查确实存在可能导致其不如实作证事由的,其在此违法取证下的证言不具可采性,但不存在上述事由的,法庭应当结合证人前后证言综合判断其原有证言的真实性。

  4、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这无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意义。而公平原则,顾名思义是公正、平等的准则,法官在举证分配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还要兼顾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体现贯穿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或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还是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负担都应予以适用。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一特殊的诉讼现象。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本质要求。同时,建立举证妨碍的配套证据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举证妨碍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其一,故意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唯一证据灭失的。

  二、证据采信规则的概念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三、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判断

  这是指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充分确实,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各种证据,必须综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断,辨别它的真伪,审查确定它的证明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中的证据判断,一般都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即由法官根据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建立的内心确信来进行判断。就证据的证明要求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案件中没有区别,都要求达到不容有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在民事案件中,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与刑事证据基本相同;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一方所提出证据的证明力超过对方,即可认定前者所主张的事实。

  当事人遇到那种案件比较疑难的,法律快车小编还是建议您还是尽快聘请专业的律师给予帮助。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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