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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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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罪的立案条件必须是对特定的人有捏造的事实行为、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对行为人造成严重的影响。诽谤是属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人身权是最基本以及最重要的权利,当侵权行为已经对精神产生损害时,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一、诽谤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不能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无论是通过直接或者网络等间接的方式侮辱、伤害、造谣他人伤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会构成诽谤罪,名誉是一个社会主体的评价,是需要被保护的。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诽谤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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