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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各国和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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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全国范围内还有不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实践,取得的效果有喜有忧。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外国和其他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简述外国和其他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德国暂缓起诉制度

  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德国在制定1877年刑事诉讼法时实行纯粹的起诉法定原则。1923年,德国颁布未成年人法院法,该法首次规定对未成年人可以决定暂缓起诉。自此,起诉法定原则“越来越被起诉裁量原则所突破”。1974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153条a,规定对轻罪可以适用暂缓起诉。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扩大到社会所有成员。1993年刑诉法修改,刑诉法第153条a的适用突破了轻罪这一范围而扩大到中等程度的犯罪。

  德国刑诉法第153条a是一条经典性规定,根据该条第一、三款规定,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罪。所谓轻罪,相对于重罪而言。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重罪指刑度为1年或逾1年自由刑之违法行为,轻罪指最轻刑度少于1年或科罚金之违法行为。在1993年《减轻司法负担法》颁布后,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中等程度的重罪。

  (2)被告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及指示。包括:a、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b、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c、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d、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3)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

  (4)一般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2.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对许多国家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1948年日本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该法第248条规定:“检察机关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环境、经历、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其主要特点主要有:

  (1)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无论轻罪还是重罪,是否起诉完全基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当然也有一些习惯积累,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主要适用于4种情形:a微罪不起诉;b保留起诉;c附加保护观察的不起诉;d放弃起诉。为制约检察官权力规定了两种制度:第一,准起诉制度。检察官坚持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审判,法院决定审判的,指定律师公诉;第二,检察审查会制度,检察审查会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审查检察官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当然,基于以往的不起诉处理的经验,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都不适用起诉犹豫。[page]

  (2)起诉犹豫不适用于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案件另外由日本《少年法》规范,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3)起诉犹豫没有规定对被起诉犹豫人的考验期,检察官在追诉期满前,只要发现了新的应当起诉的证据,就可以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重新提起诉讼。

  (4)起诉犹豫拥有一个有效的补充制度——更生保护制度,为被起诉犹豫人提供6个月的更生保护,帮助其渡过困难期。

  3.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

  美国的延缓起诉是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情况以及所犯罪行的情节严重性,加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综合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延缓起诉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犯,为保障他们的接受教育权,检察官通常要求其提供一段时间的社区服务或者要求其法定代理人缴纳一定的数额的罚金,同时,安排到新学校接受教育,离开原来所在的学校,即替代性教育程序。

  美国的延缓起诉常常与案件分流结合起来运用,分流的效果就是在刑事起诉中“使时间停止”。案件分流通常以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特殊主体利益为目的,比如未成年与成年人分流,暴力犯与非暴力犯分流,案件的分流有专门人员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评估,一旦程序性分流被确定,被告人就会被进行监管改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观察后,再由检察官确认是否恢复起诉程序。

  4.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

  2002年台湾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就确立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适用对象缓起诉制度。缓起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所犯之罪是本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二是检察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动机、手段、社会影响、危害程度、品行、犯后态度等《刑法》57条规定的事项和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二款规定:“在确立缓起诉后,检察官可以命令被告人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有下列事项: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背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

  而缓起诉一旦作出,将产生诸多法律效力: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缓起诉期间,追诉时效中止;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把在押的被缓起诉人释放,并归还扣押的钱财和物品;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检察机关对于用于犯罪的物品和犯罪所得,可以另行申请法院没收;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缓起诉期间内或者期满后未撤销缓起诉的,不得对被告人另行起诉。根据案情的不同,缓起诉的考验期从1—3年不等。在考验期内检察官必须定时对被缓起诉人进行考察,直至考察期满,被缓起诉人遵守各项规定,检察官就应对其作出正式的不起诉决定,发放不起诉决定书,使其彻底摆脱刑罚,回归社会。[page]

  二、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不难看出,各国和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都是对罪犯科加以一定条件以决定最终是否起诉的做法,尽管制度在称谓和表述上不完全相同,但实质却是大体一致的。其共同的特点概括为:

  1.以检察机关审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与无条件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区分适用;

  2.适用罪名主要是轻罪,一般不适用于暴力性犯罪等重罪;

  3.附加以一定的条件,视完成与否决定是否起诉。保留起诉的可能性,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没有终局性效力;

  4.均设定有考验期,只有时间明确与否、时间长或短的区别,保证一定时期内犯罪人的行为受到约束。

  5.体现对未成年人重视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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