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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30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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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有时间限定,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期限内容。

  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侦查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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