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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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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是指在犯罪人终身都不能够参与选举,集会游行等政治类的活动。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意味着不能够参与国家的任何的政治类的活动,但是其他的权利并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那么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64岁,原系中共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1995年11月9日被逮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1年底至1994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南省国信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及指使、纵容其养子张某丹、其妻邹某(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收受公司下属和客户的财物,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受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2208900元。其中,张某指使张某丹收受下属珠海公司经理卢某某为感谢其重用、提拔及在业务上的关照而送给的珠海澳洲山庄别墅一栋,价值143.75万港元;收受下属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某为张德元同意其辞去公职并在工作移交中满足其意愿而送给的40万港元;收受港商吴某某为求得张德元支持、关照而送给的30万港元。在到深圳出差和到香港旅游期间,被告人张某纵容随行的邹建萍收受张某某4万港元;收受卢某某10万港元。被告人张某在与马来西亚商人张某某洽谈业务过程中,应张某某的要求,签署一系列文件,出卖国信公司的利益,收受张某某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在帮助港商黄某某推销深圳的"福建大厦"4层写字楼,使黄等人获取中介费人民币216万元期间,先后收受黄某某现金8万港元和价值1.6万港元的摩托车一辆;在洽谈、开发深圳"威龙工业城"项目过程中,收受合作方邓某某人民币5万元,在国信公司将合资成立的惠州富绅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交合资方陈x林、陈x才兄弟承包经营后,经张某同意减交了陈x林兄弟应交的利润25.5万元,免交了应交的违约金141万元,张德元先后在香港收受港商陈x林送给的现金16万港元q上述收受的钱物,除别墅和摩托车外,大部分由张某丹用于长沙市烈土公园"水上乐园"项目投资,部分由邹建萍在深圳市存人银行,案发后,已被检察机关追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和通过张晓某丹、邹某收受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系主犯,虽然赃款已全部追回,亦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7月10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侦查机关查获的赃款子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以接受黄某某等人的财物是受礼、受赠或接受资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不属受贿,张某某的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认定收受张某某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的事实失实;对珠海澳洲山庄别墅没有收受的故意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国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黄某某等人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对方财物,归个人所有,并利用其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接受办理对方请托事项,为对方谋利,应以受贿论处;关于收受澳洲山庄别墅的主观故意问题,卢某某、张某丹均证实,房产证办到张某名下是张德元的授意,且有邹某、张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其收受的主观故意明显;关于收受张某某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由于通过特殊手段取得的与张某某的谈话笔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又无其他证据支持,故认定收受张某某贿赂的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4.154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系本案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7月22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长中刑初字第261号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的刑事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收受或纵容、指使其养子张某丹、其妻邹某收受公司下属和客户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94万余元,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10月10日裁定如下:核准湖南省人民法院(1997)湘刑二终字第15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德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的刑事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的相关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思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和活动的终身。但是政治活动的意思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政治的集会以及相关的政治活动的相关的权利终身的不参加。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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