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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退休女教师组织标会涉案3亿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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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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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97.47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刘某,女,1947年9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间,她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组织民间标会271份,实际参会人员达500多人,填会金额人民币3.43亿元。

  另外,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期间,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刘某明知其组织的标会资金严重不足,无法退清会员的会款,但为了维持会的运转,又组织新的标会11份会员131人,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大部分的会标走,骗取会员人民币97.47万余元,用于支付前期到期会款。截止到2006年7月,被告人尚欠会款人民币1579.12万余元未清退。

  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组织民间标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被告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虽有组织清会,但仍给众多参会人员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且诈骗的赃款未退,均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97.47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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