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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怎么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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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并且二者还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此时就构成医疗事故罪。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怎么处罚详细内容的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怎么处罚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医疗事故罪的处罚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与医疗事故有关的案例介绍

  原告的母亲自2004年8月26日开始孕前检查,整个妊娠期间一直在被告医院内定期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05年6月20日原告母亲住进被告医院分娩,由于被告违反常规,未及时做好接生的准备工作,足足延误了四十分钟,导致原告缺氧性颅内出血。原告降生后出现嗜睡、眼珠上翻、呼吸紧促、不吃奶等症状,留观期间被告没有做好认真的检查与监护,更谈不上正确的诊断与治疗,错过了原告颅内出血的最佳治疗时机。2005年6月28日被告医院通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以后病情恶化,出现唤而不醒,昏睡抽搐等危重病症,2005年7月1日晚原告送往湖南省儿童医院就诊,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即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不仅花费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而且给原告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2006年5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给与合理的解释,被告仅提供一份《诊断结果说明》敷衍了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82万元、陪护费6000元、交通费558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父母误工费3.45万元。

  法律分析: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医疗常规,未做好接生准备,延误导致原告缺氧性颅内出血,原告对被告延误接生的情况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原告方反映的湖南省儿童医院诊断结论原告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情经两级医学会决定认为诊断依据不足。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对于原告出生当日晚渐出现的吃奶差,呕吐奶液,稍有鼻塞等现象的治疗符合常规及医疗原则,而原告以后出现的反应差,嗜睡不吸允、偶有惊跳等症状经医学会鉴定亦认为非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原告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医疗事故罪的处罚按着刑法的规定一般是在拘役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来处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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