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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3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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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犯罪所得一般都是要退还给受害人或者上缴国库的,但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自己私吞这部分财产,可能就会进行掩饰、隐瞒,最终目的就是不交出来。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在我国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

  (1)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2)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3)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4)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5)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了本罪的单位犯罪。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的相关介绍,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需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法定的情节,这样之后才能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犯此罪的,除了是一般主体之外,其实单位也是有可能被认定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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