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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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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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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锦江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罗勇,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

经审理查明,2004年 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以帮助兑换美元为名,将被害人雷某骗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东路57号仁和春天百货停车场,以需要独自前往兑换为由,从被害人雷某处骗得25000美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205367.5元)后逃离现场。2007年4月1日被害人雷某找到被告人张某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05000元已退还被害人。2007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略)证实。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回部分赃款,主观恶性不在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其余略)

审 判 长 陆岩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德

人民陪审员 唐显谭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国雄

朱 黎

编辑:罗勇律师130880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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