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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8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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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各地诈骗案件频发,关于诈骗问题引起大众的讨论,诈骗罪在各省市地区立案的标准是不同的,在武汉市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是五千元,如果构成了诈骗罪,就要依法处以刑罚,关于量刑标准的内容,各地在法律规定下进行了细化规定,那么武汉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武汉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菅制、单处罚金幅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虔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虔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琉窜作案危窖严重的;在农村地区诈骗的;诈骗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诈骗的;诈骗单位或者个人急霓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导致被窖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虔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虔内确定量刑起点:琉窜作案危窖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霓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归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窖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虔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虔内确定量刑起点:琉窜作案危窖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霓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窖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耐:(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増加或者减少刑罚量,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千元不满三万元和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五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对应的法定刑幅虔内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琉窜作案危窖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霓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窖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具有“琉窜作案;诈骗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3)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泊病急霓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诈骗未遂,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第1、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2)诈骗既遂部分的犯罪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与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合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按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构成诈骗罪的情形是什么

  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

  2、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1996解释》的出台旨在遏制当时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行为的发展势头。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罪名归类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3、“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武汉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虔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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