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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的四川矿难责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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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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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4年11月13日,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宏盛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4月15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这起特大爆炸事故的负责人何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7年和6年。

2004年9月,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检查发现白鹿镇水观宏盛煤矿存在安全问题,要求煤矿于同年10月8日前对部分问题整改完毕。但该煤矿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仍继续生产。事发前瓦斯检员没有检查一水平工作面瓦斯,进行违章放炮,产生火花,以致点燃该碛头内积聚的瓦斯,导致同年11月13日12时许在一水平巷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的特大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矿长、赵某某作为副矿长,对自己经营管理的煤矿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和疏于安全管理,对上级部门的整改意见置若罔闻,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人为安全隐患,存在特别重大的过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过失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不予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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