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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案件的背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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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为您解读处女卖淫案件的背后。此案从实际情况来看应该是招嫖.招嫖和卖淫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其性质不同, 法律后果也不同。本案不管是招嫖还是卖淫,即使构成的话,该处理的对象也只有那个15岁的小女孩,就算那个15岁的女可以处罚,但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也应减轻或不予处理.

前几年有一桩处女卖淫案在闹得沸沸扬扬,消沉了没有几年,又看到在云南出了一桩处女卖淫案,好在这两桩案件的女孩都规矩,不要用其它任何证据就自身证明了清白,若是她们不规矩,那可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受了天大的委屈也无法申冤,因此深叹老百姓难当啊.对这桩案件,本来在前几天就在网络上看到了,可没去留意,一直到今天在看博客的时候又看到了此案承办律师的文章,他提出了五个法律追问,看完之后很有感慨,意犹未尽,也就想说几句了.

一:案件的定性

大家都说这是个处女卖淫案,有关的公安机关好象也是这么定的,律师好象也是这么说(在他的五个法律追问中没有案件定性的追问,而这应该是所有办案中最关紧要的问题.),我看完相关的介绍文章后觉得大家都有点不对,此案从实际情况来看应该是招嫖.招嫖和卖淫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其性质不同, 法律后果也不同,这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规定得很明白: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律师说女孩在路上问协警人员:"50元一次,要不要耍?"这一事实就只能是招嫖.招嫖是一些妓女惯用的手法,那么这两个小女孩(一个15岁,一个13岁,应该还是小女孩.)从没有过性经历的小女孩会不会以这种方式来向协警人员招嫖呢?一般的老妓女怕也不一定敢这么做.

二:处罚的对象

本案不管是招嫖还是卖淫,即使构成的话,该处理的对象也只有那个15岁的小女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就算那个15岁的女可以处罚,但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也应减轻或不予处理.

三:处理的程序

1,本案是否立案,不管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是否立案(治安案件叫受理登记)都是相关机关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调查侦办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要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登记,则其以后的所有行为均为违法.

2, 是否依法传唤.根据有关报道称:"在依法传唤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民警调查传唤,发生肢体冲突。几名当事人被带到派出所后,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法律规定,在治安案件中的传唤必须合符以下条件:第一,必须针对行为人作出,第二,经办案机关的负责人批准,第三,使用传唤证,第四,经传唤行为人拒不到场的可以强制传唤.本案中除那个15岁的小女孩假设招嫖或者卖淫成立的话可以传唤外,其它人均不属于可以传唤之例.其它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充其量他们算是证人吧,证人不适用传唤,那怎么可以说依法传唤呢?就说强制传唤,也还有个方式的,不是一去就把人按在地上, 带到派出所跪下.

3,管辖权的问题,招嫖或者卖淫案件归公安机关管,但公安机关不是每个部门都可以管,在公安机关内部还有个分工的,这在公安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中是十分清楚的(具体可见公安机关的三定方案),刑侦部门不得办理治安案件,就好象治安部门不得办理刑事案件一样.

4,是否警察陷阱问题,纵观全案,说小女孩卖淫的就是一个姓王的协警人员,联系到事发不久前小女孩一家与相应的人员有过不友好的遭遇,这就不能不叫人怀疑这件事情的发生是一个警察陷阱.

四: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类案件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若不依法严处,不足以惩效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这是一桩有组织的行为,其主使者根据以上规定从重处理.还有受害人普恩富已经构成轻伤,依据刑法规定,该伤人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要是有作伪证者(好好地考察本案,这一假设应该是可能成立的,)也应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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