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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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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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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定罪处罚。

  二、典型案例

  为亲友非法牟利 忘廉洁身陷囹圄

  于某,男,39岁,研究生文化水平,被捕前系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副总经理。

  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于某在担任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北京分公司综合贸易部经理期间,依照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的授权,接受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的委托,以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的名义,与俄罗斯联邦单一制国营外经企业“技木出口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俄技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及其项下的4份树脂工艺品及服装等补充出口合同,以易货贸易的形式偿还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欠“俄技公司” 为“营口南京” 热电厂提供设备的款项。于某根据上述出口合同又与某包装实业贸易公司的罗某(另案处理)及罗假冒的广东省宝安食品进出口公司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及其项下的 4份补充购销合同,购进广西树脂工艺品、广东服装等货物,贸易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于某没有认真审查罗某的身份,也没有看见所购货物以及最终供货人,并让罗某自行报关。罗某利用于某的麻痹大意,没有足量购进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购进了部分质量低劣的货物,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了报关单。 [page]

  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报关单办理退税手续时被发现,不但没能退税,且遭到20万元的罚款。由于货物数量不足和质量原因,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向俄技公司承担违约金1600余万元。于某未按国家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国家的外贸出口规定所从事的“四自三不见” (“四自”是指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是指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渠道、不见外商)业务,最终造成中国北方某工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余元。

  法院以于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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