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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闯派出所当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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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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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进派出所问事,结果被公安民警当场查处并获刑。近日,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齐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

  2014年12月13日,齐强母亲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齐强驾驶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到派出所院内询问有关情况。期间,派出所民警发现齐强说话满嘴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联系110指挥中心,请求交警大队派员调查取证。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后到出警,先用酒精测试仪对齐强进行了测试,测试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后办案民警将其带到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过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提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酒驾闯进派出所男子自投罗网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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