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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强暴儿媳生下一女孩后强辩儿媳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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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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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某某强奸上诉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崔某某以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一审判决随即生效,交付执行。

现年51岁的崔某某是怀远县高庄乡农民。2001年12月31日上午,崔某某乘家中无人之机,在家中对其儿媳妇张某某实施奸污,导致被害人怀孕,并生育一女孩。2003年11月3日,张某某因涉嫌杀人犯罪在怀远县看守所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对此予以揭发。经省公安厅DNA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崔某某系被害人张某某所生女儿的生物学父亲。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崔某某不服,上诉提出:和张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是张某某自愿的,原判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要求对其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庭审对原判认定的有关证据均经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生育一女,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

安徽市场报·邓福民 岳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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