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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14岁少年因琐事酿血案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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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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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三十余刀砍死“看自己不顺眼女村民”的14岁少年邹某,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562.4元。
  
  邹某(1990年3月18日)家住九江市庐山区赛阳镇赛阳村,此前系初二在校学生。邹某认为本村一26岁的女村民蔡某平时看其不顺眼。2004年5月19日上午,邹某趁蔡某独自一人在家之机潜入蔡家,找来一把菜刀,然后持刀朝正熟睡的蔡某猛砍三十余刀,将蔡某砍死在床上。2004年5月20日,邹某被抓获归案。蔡某死后,留下需要抚养的女儿和需要赡养的父母。
  
  九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邹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邹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被告人邹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邹某未满十八周岁,其赔偿责任由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来承担。
  
  一审宣判后,邹某口头表示要求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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