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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爱生恨刀砍无辜 高校学子成死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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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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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桂平市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认定被告人刘启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宣判后,被告人刘启业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刘启业系广西桂平市南木镇上岭村人,25岁,与女青年廖某原为高中同学,2000年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后刘启业到武汉某大学读书,廖某则到广东打工。2003年3月中旬,廖某结交新男友后向刘启业提出分手,刘不同意,多次要求廖某恢复、保持恋爱关系未果,为此,刘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于2003年上半年办理了休学手续。同年7月8日,刘启业从学校回到家,次日上午即到桂平市城区的农贸市场买了一把菜刀。当天19时许,刘启业到廖某家发现只有廖某的外甥女张晓丽(7岁)一人在家中,即持菜刀猛砍张晓丽的颈、头部和手,致张晓丽当场死亡,后将张的尸体藏于床底。刘启业因嫌其买去的菜刀太轻,即又到廖某家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在楼梯口处遇见从外面归来的廖某的父亲廖某某,刘启业即拿出其以前与廖某来往的书信给廖某某看,廖廖某某便拿书信到门外看。此时廖某的母亲张某某及侄子廖湘雄(6岁)相继入屋,刘启业见张某某走入张晓丽被害的房间时,害怕事情暴露,即在天井处持菜刀猛砍廖湘雄的颈部,致廖湘雄当场死亡。接着刘启业又窜入房内,持菜刀朝张某某的头、颈部猛砍,张某某大声呼救,廖某某抱住刘启业并与刘搏斗,搏斗中廖某某的颈部和背部被砍伤。闻讯赶来的群众将刘启业制服并抓获。经鉴定,廖某父母所受的伤属轻伤。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启业因恋爱不成,竟迁怒于他人,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杀害无辜,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了2人死亡,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故依法对其予以严惩,一审判处其死刑。被告人刘启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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