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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身亡同席者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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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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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先生在朋友刘先生家喝酒后,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家属将刘先生及同席者共7人诉至法院索赔。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独自承担5%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其他6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连带赔偿1.6万余元。

  古先生的家属诉称,古先生和刘先生是经常来往的朋友。今年3月27日晚6时许,古先生应刘先生的邀请,骑摩托车到刘先生家吃饭。刘先生另外还邀请了王先生等6人,众人席间都喝了酒。当晚11时许,古先生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走在前面的王先生相撞,造成古先生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29日死亡。经检验,古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01.8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

  古先生的家属认为,刘先生等7人未尽到合理的劝诫、保护和告知义务,对刘先生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故起诉要求他们赔偿40%的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刘先生对此辩称,他邀请古先生到家里是让他搬东西,因正赶上吃饭,才叫他一起吃,席间没劝古先生喝酒。古先生离开时,他询问过是否需要护送,古先生说不用。他认为,古先生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并非饮酒,他已尽到了义务。

  其他几名被告也称没劝古先生喝酒。与古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王先生还说,当晚他是推着自行车先走的,在回去的路上,古先生骑摩托车从背后撞到了他身上。经交管部门认定,古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他无责。

  法院认为,酒后驾车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古先生对此明知却依然酒驾上路,且他是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期限的摩托车,已被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他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与古先生同席饮酒的7被告明知古先生骑摩托车,未尽到劝诫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其中刘先生在古先生驾车离开时,未尽到劝诫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酌定古先生本人负担90%的责任。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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