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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活动对被害人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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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公诉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对于被害人的效力问题,如果效力问题未能及时的得到回应,那么公诉的作用显然就会得到减弱。那么对于被害人的效力可以怎么样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并有与犯罪人直接接触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犯罪事实。因此,人民检察院一旦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或者法庭的传唤出席法庭,就其受害的事实和其所了解的犯罪事实作证,并提供相关的物证。

  2、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3、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

  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通过私下协商而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但是一旦由检察机关对犯罪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不得与犯罪人进行私下交易而妨碍公诉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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