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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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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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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字[______]第___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单位______,职业______。

  犯罪嫌疑人因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条第___款的规定,决定______对其监视居住,由_____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为___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安局印)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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