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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被公安局拘3日,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3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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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中,吵架是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最近有这样雷人的一件事件——浙江台州一男子洪某带有侮辱人的话来骂王某“如跟狗一样,恶狗”。王某咽不下这口气就报警处理,安分局予以立案受理,之后洪某受到警方行政拘留3日。

  洪某认为其“罪不当拘”,自己的行为没有那么严重,而公安分局处罚过重,为此向法院起诉公安局。法院是怎么样判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的情况。

  当天王某到当地的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并立案受理。公安局取得洪某陈述和申辩、王某的陈述、相关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法》第42条第2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调查过程中,公安局已排除了情节较重的处罚,因此予以洪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在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日常生活实践和经验,结合社会一般价值导向、民众接受度等纷纷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过重,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法院最终当庭就作出判决,撤销洪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此普及一下行政拘留的基本法律知识:

  1、对拘留的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拘留属于治安处罚,不计入个人档案的,以下的治安处罚都不计入个人档案,其中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但是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就计入档案。

  所以其他人一般查不到你的档案,但是一旦受到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会做行政拘留通知书发给家人,家人就知道了。如果家人没做好保密措施,其他人就可能知道了。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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