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法律知识

双规
双规的适用对象
双规的适用对象首先,“双规”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它不是适用所有的中国公民,而是仅仅适用于党内,并且从实践操作来看,“双规”的对象还不是一般的党员,而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党员,并且经常是身居要职的党员。根据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的观点,“双规”使用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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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适用对象
“双规”的产生和运用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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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产生和运用
“双规”制度的由来与性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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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制度的由来与性质
党内“双规”是指什么
所谓双规是党的权力机关发觉某些党政官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纪律检查机构要求该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去交代自己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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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一种调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一,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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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一种调查措施
双规的威力来自何处
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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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威力来自何处
“双规”措施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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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措施及适用
“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困扰司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是双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要准确地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双规与自首的性质。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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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
“双规”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凸显选举程序弊端
据报道,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在去年12月底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广州市纪委双规审查,今年1月下旬仍当选为新一届广州市人大代表。近日,这个市的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梁锋人大代表职务;许可市检察院对梁锋采取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这个事件被媒体称为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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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凸显选举程序弊端
对双规的再认识与反思
暑假,根据学校的安排,我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反贪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毕业实习。期间,在机关检察官的带领和帮助下,我参与侦查了几起职务犯罪案子,在与工作的各位检察的学习中,我也对法律实务界的许多制度也产生了深刻反思并形成了文字,笔者认为有代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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