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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细审铸公正 胸佩检徽护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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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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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永顺县检察院在新年里迎来了建院以来的首例刑事抗诉案件的成功!该案的成功改判,是永顺县检察院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结果,是该院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也检察官忠于职守,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真实写照。

  2007年1月24日,永顺县检察院收到了县法院(2006)永法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院依法提请抗诉的被告人王A、刘A、田A、向A、郑A、向A、章A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予以改判。上列7名被告人的刑期由原审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三年,相应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六个月、三年、三年、三年、三年、四年。

  2005年5月4日下午5时许,向A(批捕在逃)与黄B、李B、樊B等人到永顺县城潮州茶馆喝茶,几人边喝茶边饮酒,黄B、李B怕喝醉,提出要走,向A不让,双方由此发生矛盾,在潮州茶馆门口,黄B将向A砸一砖头。当晚19时左右,向A给刘A打电话,讲在喝茶时与青坪镇的黄二毛(黄B)发生矛盾,被黄B打了,要刘A邀彭善忠(批捕在逃)、鲁C从吉首到永顺来,一起找黄B的麻烦。刘A接电话后,即打彭善忠电话,把向A在永顺被打的事情告诉彭善忠,并邀彭善忠一起去永顺。因怕找黄B麻烦时吃亏,彭善忠又打电话给章A、代C,要两人帮忙借枪,彭坐出租车接章、代两人,由章A找陈生路(已判刑)借得2支长猎枪,代C上车后拿出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彭善忠邀章、代两人一起去永顺。2005年5月5日零时许,刘A、彭善忠、田A、张C、王A、向A、郑A、杨C、向A、章A、代C、鲁C等人在吉首火车站旁会齐后,包乘三辆出租车赶往永顺,当夜凌晨3时到达与向A约定的永顺县芙蓉花园内的华清苑洗浴中心,向A将众人安排在洗浴中心大厅内休息后,找刘A、彭善忠等人一起商量,讲黄B可能在县中医院里看一住院病人,现在就去找他。然后向A带着刘A等10多人,携带枪支,从芙蓉花园出发,沿大街往县中医院方向走去,在永顺县广播电视大楼前时,碰到黄B、李B、张政三人骑摩托车正准备下车到旁边吃夜市,向A、刘A等人冲上前,抓住黄B进行殴打,李B借机跑脱,张政跑出10米左右被郑A、张C、鲁C赶上,郑春升、鲁C将张政扭滚在地,张C将张政小腿砍了一刀。王A、向A用猎枪托砸打黄B,彭善忠、田A、杨C、向A等人围住黄B拳打脚踢,章A、代C等人也围在旁边。这时,黄B朋友赶来准备扯劝,郑A拿过猎枪对着过来扯劝的人吼叫:“哪个敢过来,我就一枪打死他!”扯劝的人害怕而走开。打的过程中,王A拿过刀子砍黄B,向A喊:“砍脚筋,把脚筋放了(砍断)!”王A又将滚在地上的黄B左脚踝关节外侧连砍三刀。持续几分钟后,向A喊:“差不多了,散,快跑!”刘A等10多人便分散逃离现场,后相继被公安干警抓获,并移送至检察机关。经法医检验后作出鉴定,黄B的伤为重伤,张政的伤为轻伤。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两支猎枪均能正常发射。

  该案于200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永顺县检察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肖征华作为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公诉人用扎实的证据证实了7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法定从重和从轻、减轻的情节等,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关辩护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地驳斥,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审判机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于同年3月23日作出了被告人有罪的(2006)永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然而,作为公诉人的肖征华副检察长在审查判决书后,他心里纳闷了,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在不断地撞击他,他感到这份有罪判决书存在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为了慎之又慎,他连续多个晚上加班加点严查细审,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做到实体和程序上的准确无误,事实和证据上的相符和印证,犯罪行为、情节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等。在经过大量扎实的工作,他对全案存在的问题做到了胸中有数。于是他及时召集公诉部门全体人员就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了提请州检察院抗诉的统一的意见,并将这一意见建议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2006年9月26日,该院检察委员会对此案判决进行了认真研究,全部委员意见一致,决定向州检察院提请抗诉。此时,该案因为7名被告人没有上诉、被害人也没有提出对被告人在量刑上的意见和建议而发生了法律效力,有的被告人已被送到德山监狱服刑,有的已被保外就医,有的留在当地看守所即将刑满释放。期间,肖征华副检察长在州委党校中青班学习,但他一刻也没有忘记神圣的职责。在检委会作出决定后,他在学习之余,根据检委会研究的具体意见,挤出时间,精心制作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永检刑提抗(2006)1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明确提出了判决书存在的两方面的错误:一是认定案件事实有错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此案经州检察院审查后,于2006年10月17日依法向州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同年10月24日,湘西州中级法院以(2006)州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

  2007年1月17日,肖征华副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席了再审开庭支持公诉。经法院再审后认定:被告人王A、刘A、田A、向A、郑A、向A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章A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永顺县检察院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A积极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刘A组织邀约他人,且积极实施伤害行为,二被告人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田A、向A、郑A、向A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决定对被告人田A、向A、郑A、向A适用从轻处罚,不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章A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好,且所持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方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请求对上列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来看,量刑较轻,应予改判。(永顺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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