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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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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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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侦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申诉案件: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拘留、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刑事赔偿案件:
  检察机关错误批捕、错误拘留或者错误逮捕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自已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的。

四、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违法犯罪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的情况等。
  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收押监管和劳动改造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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