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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伸手” 追诉时效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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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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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账户支取25万余元潜逃12年 自认已过追诉期 堂而皇之做生意被捕———

  1994年,路某在担任平谷某美食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该公司银行账户上支取了25.3万元后携款潜逃至外地。事主报案后,公安机关对路某立案侦查。


  略懂法律知识的路某在潜逃12年后,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不会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便于今年返回平谷,并堂而皇之地做起了小生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平谷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路某有期徒刑7年,并令其退还非法所得25.3万元。

  法官解释

  该院孙法官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别规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但追诉时效有例外规定,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路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以路某犯罪的情形来看,本案的追诉期限应为10年。但因其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潜逃,虽已到12年,仍应受法律的约束。

  相关知识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后,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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