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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1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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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是贯彻事物本身全过程的根本准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有很多条条框框,但是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因为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的,法律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规则不明靠原则来解决。接下来,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前者主要针对生效裁判,目的是保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而后者主要针对犯罪事实,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不受反复追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以下主体提起:

  原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院长提请审委会决定提起再审;

  原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各上级法院以及最高法;

  原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其上级法院抗诉。

  除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之外,法院均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三、申诉

  1、申诉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均有权提起申诉。

  2、申诉时间

  原则上在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提出,但如果在在两年期间内提出过申诉被拒绝或案件特别疑难、复杂或当事人可能被判无罪的情况下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如聂树斌案)。

  3、法院接到申诉的处理

  原则上,由原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申诉,申诉人申诉错主体的,告知其向正确的主体申诉。法院驳回了申诉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再次申诉,仍被驳回的,则不能再向上一级申诉。

  4、检察院接到申诉的处理

  申诉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原则上由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申诉。同样,向检察院的申诉也遵循两级申诉制度,一次申诉被驳回后,不服的可向上级再次申诉。再次被驳回的,原则上不能再次申诉。但案情特别复杂或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被告人可能被判无罪的除外(如聂树斌案件经过了10余年上百次的申诉)。

  5、再审事由

  应当发起再审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原审事实认定错误;

  ②证据问题;

  ③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④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⑤原审审判人员司法品德问题。

  要把权利关到制度的笼子里,意思就是说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必须要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刑事案件大多是关顾人身性命或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刑罚处罚也是很严重的,所以必须坚持刑事审判监督原则。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刑事审判监督的原则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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