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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高速身亡 救助站索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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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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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流浪汉在成乐高速被大货车撞死,在找不到其亲属的情况下,乐山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替流浪汉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该车辆投保保险赔付限额内直接支付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6万多元。该公司认为乐山市救助管理站主体不适格,遂向乐山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流浪汉高速路上被撞身亡

  去年3月15日凌晨2时35分许,乐山市犍为县人王某开着一辆厢式大货车,在成乐高速公路将一行人撞死。据乐山市救助管理站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名行人后来被证明为城市流浪人员,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没有找到死者的任何身份证明,便通过媒体征集死者个人信息和寻找亲属,但没有任何结果。

  在成乐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将这名死者称作“无名氏”(男),认定当事人无名氏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观察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救助站替其索赔一审胜诉

  事发后,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无名氏车祸死亡信息移送乐山市民政局,请求协助处理。2010年8月6日,乐山市民政局以文件形式向乐山市救助管理站下发了《关于协助处理无名氏流浪乞讨人员交通事故有关事宜的通知》。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由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协助交警部门处理无名氏交通事故后续工作。该通知还写明:所得赔偿费在扣除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后专账保管。今后此类事件参照此通知处理。

  乐山市救助管理站遂向犍为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和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无名氏各项费用共计191670元。今年4月14日,犍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本案第三人在车辆投保保险赔付限额内直接支付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62518.2元;直接支付被告车主邹某垫付的无名氏尸体DNA检验费、殡葬费等29152元。随后,该公司向乐山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乐山市救助管理站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即使乐山市救助管理站有民事主体诉讼资格,也没有人身损害赔偿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救助站可否代流浪汉起诉?

  “这是我们第一次替被撞身亡流浪汉打官司索赔,在一审判决中,犍为县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也就意味着承认了救助站的主体是适格的。”乐山市救助管理站站长范刚昨日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但在该站向五通桥区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起类似官司中,法院却认为救助站主体不适格,不受理起诉。范刚表示,这样的案例还有四五起,现在感到很茫然,不知道救助站到底有没有资格代流浪汉起诉。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敏律师表示,谁为无名遇难流浪汉维权,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来保管这笔赔偿金,设定一定的合理期限,等待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来领取赔偿金,如果较长的期限都没有人来领,这笔钱最终应该上缴国库。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这样做,从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虽然救助站的主体资格尚有争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救助站替流浪汉来主张损害赔偿无疑是一条最合适的途径。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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