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行政案件在审理结束之后,如果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发起行政复议的,然后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再审,并作出裁决,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的情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再审的申请期限是多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案件结案的条件
行政案件结案条件:
1、决定不予处罚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3、行政处罚等决定已执行的;
4、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如果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判决书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