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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对象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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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很多的纠纷,往往当事人之间会选择提起诉讼,在诉讼时是需要按照程序进行审理的,那么行政诉讼审理对象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审理对象是什么

  行政诉讼一般处理的是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般而言就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双方发生一定的争议。在这样的争议中一般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属于弱势的一方。因而行政诉讼的存在就是能够给在行政争议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而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被认定为被告。

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件程序:

  一审程序:起诉、受理、审理、裁判;

  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三、行政诉讼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金

  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为主,财产补偿为辅。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但其救济范围太小,而且没有规定财产性的救济措施,对此,可借鉴民法中对于权利主体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救济予以救济。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赔偿都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救济方式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在采用非财产性救济方式不足以弥补权利主体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对风气造成不良。而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立法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的方式。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适当原则。

  鉴于我国属于家,在赔偿数额上绝对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前在我国动辙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的诉讼请求应被视为过高。同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于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以非财产救济措施为主,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宣示争议双方胜败的必要或者唯一的手段,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宜采用象征性的过低赔偿金额,如赔偿一元。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必须客观存在,才能提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是客观的。但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准确的内在比例关系,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难于用金钱作出准确的交换,同时,精神赔偿必须以受害人主观痛苦等各种具体情况为依据,故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如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对于夫妻关系较好的当事人一方,必有精神痛苦,假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而在闹离婚,或曾谋害对方未果,就很可能不会因对方死亡而感到痛苦。为更准确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确定是否赔偿或者赔偿适当的金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行政诉讼一般处理的是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般而言就是行政争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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